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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关于加强*的*治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4-18 16:21:2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网络编辑:admin(管理员)  浏览次数:1955
(2019年1月3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的*治建设,坚持和加强*的全面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向纵深发展,不断提高*的执*能力和领导水平,确保全*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的*治建设的总体要求
旗帜鲜明讲*治是我们*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要求。*的*治建设是*的根本性建设,决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事关统揽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
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我们*都高度重视*的*治建设,形成了讲*治的优良传统。*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把*的*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大力度抓,形成了鲜明的*治导向,消除了*内严重*治隐患,推动*的*治建设取得重大历史性成。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内存在的*治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些*组织和*员干部忽视*治、淡化*治、不讲*治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有的甚至存在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的严重问题。切实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强*的*治建设。
加强*的*治建设,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落实新时代*的建设总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总***的核心、全*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准*治方向,坚持*的*治领导,夯实*治根基,涵养*治生态,防范*治风险,永葆*治本色,提高*治能力,把我们*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确保我们*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治保证。
加强*的*治建设,目的是坚定*治信仰,强化*治领导,提高*治能力,净化*治生态,实现全*团结统一、行动一致。要以*章为根本遵循,把*章明确的*的性质和宗旨、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路线和纲领落到实处。要突显*的*治建设的根本性地位,聚焦*的*治属性、*治使命、*治目标、*治追求持续发力。要以*的*治建设为统领,把*治标准和*治要求贯穿*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以*治上的加强推动全面从严治*向纵深发展,引领带动*的建设质量全面提高。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靶向治疗”,针对*治意识不强、*治立场不稳、*治能力不足、*治行为不端等突出问题强弱项补短板。要把*的*治建设融入*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制定和落实全过程,做到*的*治建设与各项业务工作特别是中心工作紧密结合、相互促进。
二、坚定*治信仰
加强*的*治建设,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教育人民,夯实思想根基,牢记初心使命,凝聚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磅礴力量。
(一)坚持用*的科学理论武装头脑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是全*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是经过实践检验、富有实践伟力的强大思想武器,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要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思想*治教育,推动学习教育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真正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真信笃行,巩固全*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要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挺起共产*人的精神脊梁,坚决防止不信马列信鬼神、不信真理信金钱,坚决反对各种歪曲、篡改、否定马克思主义的错误思想。要坚定“四个自信”,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理论、强信念,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实施年轻干部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计划,大力培养造就具有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和较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定执行*的*治路线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作为*的*治路线,是*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必须坚决捍卫、坚定执行。越是面临严峻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越是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越要保持清醒头脑和战略定力,全面贯彻执行*的*治路线,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两个基本点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绝不能有丝毫偏离和动摇。坚持*的*治路线,必须全面贯彻实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不懈努力。全*制定执行大*方针,要从*的*治路线出发;部署推进*和国家事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作,要紧紧围绕*的*治路线来进行。各地区各部门确定工作思路、工作部署、*策措施,要自觉同*的*治路线对标对表、及时校准偏差。要坚决同一切违背、歪曲、否定*的*治路线的言行作斗争。
(三)坚决站稳*治立场
*治立场事关根本。全*必须始终坚定马克思主义立场,坚持*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决站稳*性立场和人民立场。要坚持以*的旗帜为旗帜、以*的方向为方向、以*的意志为意志,始终做到在*言*、在*忧*、在*为*,任何时候都同*同心同德。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为公、执*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树立真挚的人民情怀,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始终相信人民,紧紧依靠人民,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要把对*负责和对人民负责高度统一起来,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从人民利益出发,崇尚实干、勤*为民,把精力和心思用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上,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的*治领导
*是最高*治领导力量,*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加强*的*治建设,必须坚持和加强*的全面领导,完善*的领导体制,改进*的领导方式,承担起执*兴国的*治责任。
(四)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事在四方,要在*。坚持和加强*的全面领导,最重要的是坚决维护**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最关键的是坚决维护*总***的核心、全*的核心地位。要教育引导*员干部从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国内和国际的结合上深刻认识、强化认同,不断增强拥护核心、跟随核心、捍卫核心的思想自觉*治自觉行动自觉,始终同以*同志为核心的**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提倡的坚决响应、**决定的坚决执行、**禁止的坚决不做。要以*章为根本依据,不断完善保障“两个维护”的制度机制,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内*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共**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等*内法规,加强对贯彻执行*的路线方针*策和决议情况的督促检查,完善**重大决策部署和*总*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的督查问责机制。要以正确的认识、正确的行动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防止和纠正一切偏离“两个维护”的错误言行,不得搞任何形式的“低级红”、“高级黑”,决不允许对**阳奉阴违做两面人、搞两面派、搞“伪忠诚”。
(五)完善*的领导体制
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建立健全坚持和加强*的全面领导的制度体系,为把*的领导落实到改革发展稳定、内*外交国防、治*治国治军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提供坚实制度保障。研究制定*领导经济社会各方面重要工作的*内法规。健全**集中统一领导重大工作的体制机制。完善地方*委、*组、*的工作机关实施*的领导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委(*组)和农村、事业单位、街道社区等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的制度规定。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将坚持*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人大、*、法院、检察院的组织法,载入*协、民主*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有关社会组织等的章程,健全*对这些组织实施领导的制度规定,确保其始终在*的领导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六)改进*的领导方式
着眼于*把方向、谋大局、定*策、促改革,强化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正确制定和坚决执行*的路线方针*策,不断增强*的*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领导制度,善于运用民主的办法汇集意见、科学决策,善于通过协商的方式增进共识、凝聚力量,同时善于集中、敢于担责,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要坚持群众路线这一基本领导方法,不断增强群众工作本领,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改进和创新联系群众的途径方法,坚持走好网上群众路线,汇集民智民力,善于通过群众喜闻乐见方式宣传*的理论和路线方针*策,把*的主张变为群众自觉行动。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坚持依法执*这一基本领导方式,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善于使*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自觉把*的领导活动纳入制度轨道。
四、提高*治能力
加强*的*治建设,关键是要提高各级各类组织和*员干部的*治能力。必须进一步增强*组织*治功能,彰显国家机关*治属性,发挥群团组织*治作用,强化国有企事业单位*治导向,不断提高*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治本领。
(七)增强*组织*治功能
*的力量来自组织。*治属性是*组织的根本属性,*治功能是*组织的基本功能,要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的组织路线,不断强化各级各类*组织的*治属性和*治功能。**是*的最高领导机关,是*的组织体系的大脑和中枢,对*和国家事业发展重大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涉及全*全国性的重大方针*策问题只能由**作出决定和解释。地方*委要在**和上级*委领导下,全面领导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负责本地区*的建设,坚决纠正*的领导弱化、*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不力问题。*的基层组织要着力提升组织力,突出*治功能、强化*治引领,下大气力解决软弱涣散问题。*支部要担负起直接教育*员、管理*员、监督*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组要在批准其设立的*组织领导下,在本部门本单位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确保**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在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的各级纪委要进一步强化*内监督专责机关的职能定位,全面监督执纪问责,坚决维护*章*规*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工作机关要更好发挥*委参谋助手作用,提高履职尽责的*治性和有效性,力求参当其时、谋当其用,更好服务*委决策、抓好决策落实。*员要强化*的意识和组织观念,自觉做到思想上认同组织、*治上依靠组织、工作上服从组织、感情上信赖组织。所有*组织和全体*员都必须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在**集中统一领导下齐心协力、步调一致开展工作,形成*的组织体系整体合力。
(八)彰显国家机关*治属性
*和地方各级人大机关、行*机关、*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本质上都是*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治是应尽之责。要始终坚持在*的领导下依法实施经济社会管理活动,坚决贯彻落实*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积极主动将*的领导主张和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法规和*策*令,转化为对经济社会管理的部署安排和工作活动,转化为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方法创新,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效果。国家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要提高*治站位,把准*治方向,注重*治效果,考虑*治影响,坚决防止和纠正把*治与业务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和做法,确保*治和业务融为一体、高度统一。
(九)发挥群团组织*治作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是*领导下的*治组织,*治性是群团组织的灵魂。各群团组织要认真履行*治职责,充分发挥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大*治动员、*治引领、*治教育工作力度,更好承担起引导群众听*话、跟*走的*治任务,把自己联系的群众最广泛最紧密地团结在*的周围。要坚定不移坚持*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折不扣落实**关于群团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增强群团组织的*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十)强化国有企事业单位*治导向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治基础,事业单位承担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职责,都是我们*执*兴国的重要依靠力量。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始终坚持*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的路线方针*策,认真落实**关于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本单位*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组织重要作用,保证本单位工作坚持正确*治方向、取得良好*治效果。
(十一)提高*员干部*治本领
*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加强*治能力训练和*治实践历练,切实提高把握方向、把握大势、把握全局的能力和辨别*治是非、保持*治定力、驾驭*治局面、防范*治风险的能力。要在大是大非面前态度鲜明、立场坚定,始终在*治立场、*治方向、*治原则、*治道路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保持高度一致。要善于从*治上研判形势、分析问题,自觉在*和国家工作大局下想问题、做工作,做到一切服从大局、一切服务大局。要强化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增强*治敏锐性和*治鉴别力,对容易诱发*治问题特别是重大突发事件的敏感因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意识形态领域各种错误思潮、模糊认识、不良现象,保持高度警惕,做到眼睛亮、见事早、行动快。要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及时阻断不同领域风险转换通道,防止非公共性风险扩大为公共性风险、非*治性风险演变为*治风险。要增强斗争精神,强化*治担当,敢于亮剑、善于斗争,发现违反*治纪律、危害*治安全的行为坚决抵制,做勇于斗争的“战士”,不做爱惜羽毛的“绅士”,严防对挑战*治底线的错误言论和不良风气听之任之、逃避责任、失职失察。
五、净化*治生态
加强*的*治建设,必须把营造风清气正的*治生态作为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浚其源、涵其林,养正气、固根本,锲而不舍、久久为功,实现正气充盈、*治清明。
(十二)严肃*内*治生活
营造良好*治生态,必须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内*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着力提高*内*治生活质量,努力在全*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治局面。增强*内*治生活的*治性,强化*治教育和*治引领,让*员干部经常接受*治体检,打扫*治灰尘,净化*治灵魂,增强*治免疫力,坚决防止和克服*内*治生活忽视*治、淡化*治、不讲*治的倾向。增强*内*治生活的时代性,主动适应信息时代新形势和*员队伍新变化,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创新*组织活动内容方式,推进“智慧*建”,使*内*治生活始终充满活力,坚决防止和克服*内*治生活不讲创新、不讲活力、照搬照套的倾向。增强*内*治生活的原则性,坚持按原则开展*的工作和活动,按原则处理*内各种关系,按原则解决*内矛盾和问题,严格执行*的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员和主题*日等制度,坚持和完善重温入*誓词、*员过“*治生日”等*治仪式,使*内生活庄重、严肃、规范,坚决防止和克服*内*治生活不讲原则、平淡化庸俗化随意化的倾向。增强*内*治生活的战斗性,坚持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思想交锋、揭短亮丑,旗帜鲜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统一意志、增进团结,建立健全民主生活会列席指导、及时叫停、责令重开、整改通报等制度,坚决防止和克服*内*治生活一团和气、评功摆好、明哲保身的倾向。
(十三)严明*的*治纪律和*治规矩
*治纪律是*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是净化*治生态的重要保证。要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首要*治纪律,在全*持续深入开展忠诚教育,开展“守纪律、讲规矩”模范机关创建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教育督促*员干部始终对*忠诚老实,决不允许在重大*治原则问题上、大是大非问题上同**唱反调,搞自由主义。严格执行《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严肃查处违反*治纪律的行为,通过严明*治纪律带动*的其他纪律严起来。坚持“五个必须”,必须维护**权威,决不允许背离**要求另搞一套;必须维护*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内培植个人势力;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必须管好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谋取私利。严肃查处“七个有之”问题,把*治上蜕变的两面人及时辨别出来、清除出去,坚决防止*内形成利益集团攫取*治权力、改变*的性质,坚决防止山头主义和宗派主义危害*的团结、破坏*的集中统一。
(十四)发展积极健康的*内*治文化
营造良好*治生态,离不开*内*治文化的浸润滋养。坚持“三严三实”,大力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充分利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性教育基地对广大*员干部进行教育和熏陶,增强*员干部的*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拒腐定力。大力倡导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干干净净的*商关系,弘扬正气、树立新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培育*员干部*治气节、*治风骨。发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教育*员干部正确处理公和私、义和利、是和非、正和邪、苦和乐的关系。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引导*员干部带头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坚决抵制庸俗腐朽的*治文化,自觉抵制商品交换原则对*内生活的侵蚀,狠刹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不正之风,破除关系学、厚黑学、官场术等封建糟粕,坚决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坚决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
(十五)突出*治标准选人用人
选人用人是*治生态的风向标。要坚持*管干部原则,贯彻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始终把*治标准放在第一位,注重选拔任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的理论和路线方针*策、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对*治不合格的干部实行“一票否决”,已经在领导岗位的坚决调整。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选人用人中进一步突出*治标准,强化*治把关。制定实施《**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治素质识别和评价机制,强化对干部*治忠诚、*治定力、*治担当、*治能力、*治自律等方面的深入考察考核,坚决把*治上的两面人挡在门外。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坚持不懈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任人唯亲、说情打招呼、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带病提拔”的干部实行倒查,对*治标准把关不严的严肃处理。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对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方和单位选人用人的,记录在案并严肃追究责任。
(十六)永葆清正廉洁的*治本色
坚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治,是涵养*治生态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任务。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重点查处*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持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扎紧不能腐的笼子,健全*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切断利益输送链条。特别要针对管人管钱管物管项目的单位和岗位,查找廉*风险点,通过科学管理、严格监督和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切实管住权力,坚决反对特权行为和特权现象,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清正干部、清廉*、清明*治就在身边。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带头加强*性修养,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决防范被利益集团“围猎”,持之以恒锤炼*德,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廉洁自律准则》,注重家庭家教家风,自觉做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的模范。
六、强化组织实施
加强*的*治建设是一项重大艰巨的*治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推进*的*治建设的自觉性坚定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部署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确保*的*治建设取得成效。
(十七)落实领导责任
建立健全推进*的*治建设工作责任制,各级*委(*组)要切实负起本地区本部门*的*治建设工作主体责任,将其纳入*委(*组)工作总体布局,摆在首要位置来抓,认真研究部署、大力推进落实。*委(*组)*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的*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委(*组)其他成员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和领域*的*治建设工作。各级*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统筹协调的职能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委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履行推进*的*治建设工作相关职责。*和国家机关要在推进*的*治建设上带好头、作示范,在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十八)抓住“关键少数”
加强*的*治建设,要坚持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结合,重点是抓住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深刻认识自己在加强*的*治建设中的特殊重要性和肩负的重大责任,职位越高越要自觉严格要求自己,注重加强*治历练、积累*治经验、增进*治智慧,做到信念如磐、意志如铁,*治坚定、绝对忠诚,清正廉洁、担当负责,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成为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实施“一把手”*治能力提升计划。
(十九)强化制度保障
加强*的*治建设,要把建章立制贯穿全过程各方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形成系统完备、有效管用的*治规范体系,真正实现*的*治建设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坚持集成联动,完善*内法规制度体系有关制度,健全国家法律体系有关规定,在各类章程中明确提出有关要求,做到相辅相成、有机统一。坚持明确标准,既提出*治高线,激励*员干部向往践行,又划出*治底线,防止*员干部逾矩失范。坚持执规必严,加大宣传教育和执行力度,督促*员干部把*的*治规范刻印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坚决维护制度权威。
(二十)加强监督问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的*治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将其作为巡视巡察和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深化*治巡视,强化*治监督,着力发现和纠正*治偏差。探索建立本地区本部门*治生态评价体系。把*的*治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委(*组)*抓*建述职评议和*建考核评价体系,并突出其权重。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落实*的*治建设责任不到位、推进*的*治建设工作不力以及违反*的*治纪律和*治规矩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军委可以根据本意见提出加强军队*的*治建设的具体意见。
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
印发时间:2018年8月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章和其他*内法规,严肃*的纪律,纯洁*的组织,保障*员民主权利,教育*员遵纪守法,维护*的团结统一,保证*的路线、方针、*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总***的核心、全*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战略部署,全面加强*的纪律建设。
第三条 *章是最根本的*内法规,是管*治*的总规矩。*的纪律是*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组织和*员必须牢固树立*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章,严格执行和维护*的纪律,自觉接受*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要管*、全面从严治*。加强对*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纪的*组织和*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组织和*员。
(三)实事求是。对*组织和*员违犯*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章、其他*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组织对违犯*纪的*组织和*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纪的*组织和*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纪应当受到*纪责任追究的*组织和*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组织和*员违反*章和其他*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和国家*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内职务;
(四)留*察看;
(五)开除*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的纪律的*组织,上级*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组织,上一级*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内提升职务和向*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外职务。
第十一条 撤销*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员由*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内职务。对于在*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外组织撤销其*外职务。
*员受到撤销*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内担任和向*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察看处分,分为留*察看一年、留*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察看处分一年的*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察看期限。留*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员受留*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籍。
*员受到留*察看处分,其*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外组织撤销其*外职务。受到留*察看处分的*员,恢复*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内担任和向*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员受到开除*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察看以上(含留*察看)处分的,*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组织中的*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的生活;不符合*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纪委批准,对违纪*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员违犯*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纪处分。对违纪*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 *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务处分。
*员依法受到*务处分、行*处罚,应当追究*纪责任的,*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务处分、行*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纪责任的,*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组织作出*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预备*员违犯*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员资格的,*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籍处分的,*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组织应当按照*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 违纪*员在*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籍处分的,开除其*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察看以下(含留*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员或者*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员所在*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 执行*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员对所受*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内法规,但是中共*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大*方针,破坏*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的活动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的活动的,给予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内搞团团伙伙、结*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五十条 *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确定的大*方针,甚至背着**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落实**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布、传播*治谣言,破坏*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擅自对应当由**决定的重大*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组织、参加反对*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和国家民族*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的路线、方针、*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和国家宗教*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信仰宗教的*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和*,妨碍*和国家的方针*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和*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治纪律和*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的规矩,在*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第七十一条 下级*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
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
隐瞒入*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章、其他*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侵犯*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违反*章和其他*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员,或者为非*员出具*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察看处分。
第八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处理,*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五条 *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八十七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籍。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察看处分。
*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察看处分。
第九十七条 *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八条 *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九条 *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
第一百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务、*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一)贯彻**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
(一)*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员受到*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籍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要管*、全面从严治*要求,全面提升*支部组织力,强化*支部*治功能,充分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长期执*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章程》和有关*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支部是*的基础组织,是*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员、管理*员、监督*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的*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治,坚决维护*总***的核心、全*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员、群众听*话、跟*走,成为*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内民主,尊重*员主体地位,严肃*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的路线方针*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支部。
*支部*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支部设置形式,使*的组织和*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支部。
正式*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支部。联合*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支部。
流动*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组织商流入地*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员*支部。
第六条 *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支部*、副*。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委报上级*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支部,上级*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支部。
临时*支部主要组织*员开展*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员,对入*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员、处分处置*员,不收缴*费,不选举*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支部*、副*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的理论和路线方针*策,宣传和执行**、上级*组织及本*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的路线方针*策和决议,学习*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治教育,提高*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性,严格*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的纪律,监督*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员和老*员。做好*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的*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员、*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员工作,把*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治品质纯洁的*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的建设、*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员、群众通报*的工作情况,公开*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 不同领域*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村*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社区*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在城市执*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支部,保证监督*和国家方针*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中的*支部,保证监督*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社会组织中的*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七)事业单位中的*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八)各级*和国家机关中的*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流动*员*支部,组织流动*员开展*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员履行*员义务,行使*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支部的流动*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支部,宣传执行*的路线方针*策,根据*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支部*员大会是*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支部*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员和预备*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支部*员大会讨论。
*支部*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是*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员人数较多或者*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小组,并设立*小组组长。*小组组长由*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小组*员推荐产生。
*小组主要落实*支部工作要求,完成*支部安排的任务。
*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员参加*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支部*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支部*召集并主持。*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小组会由*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支部应当严格执行*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内*治生活的*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支部或者*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支部应当组织*员按期参加*员大会、*小组会和上*课,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治学习和教育,突出*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课应当针对*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员讲*课,*委(*组)*每年至少讲1次*课。
*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日,组织*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日开展前,*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员,所在单位*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支部或者*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支部*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员,组织*员对照合格*员标准、对照入*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性分析。
*支部召开*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员进行评议。*员人数较多的*支部,个人自评和*员互评可以在*小组范围内进行。*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支部委员之间、*支部委员和*员之间、*员和*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员,*支部*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员,*支部*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治工作。
第六章 *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有正式*员7人以上的*支部,应当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支部委员会设*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
正式*员不足7人的*支部,设1名*,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副*一般由*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支部*、副*由*支部*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支部委员,报上级*组织备案;*支部*、副*,报上级*组织批准。*支部*、副*、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组织可以指派*支部*或者副*。
建立健全*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组织对任期届满的*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支部*主持*支部全面工作,督促*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支部委员会、*员大会和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支部副*协助*支部*开展工作。*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支部*应当具备良好*治素质,热爱*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龄。
第二十四条 上级*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员担任*支部*。
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支部*。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支部*。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支部第一*,指导、帮助*支部*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支部*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支部*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组织可以选派*员干部担任专职*支部*。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支部*,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支部*。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组织选派*支部*。
加强*支部*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员作为*支部*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支部*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 上级*组织应当经常对*支部*、副*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支部*培训纳入*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支部*应当进行任职培训。*组织部组织开展*支部*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支部*全员轮训。*支部*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支部*做好日常工作。
对*支部*、副*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的基本理论、基本*策、基本知识及*务工作基本要求,*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规*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支部*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社区*支部*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树立*支部*先进典型,对优秀*支部*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七条 *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支部*每年应当向上级*组织和*支部*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支部*、副*和委员职务的,上级*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委(*组)应当把*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委(*组)*应当带头建立*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 *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支部增量,提升中间*支部水平,整顿后进*支部。加强*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各级*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支部了解掌握*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支部*纳入县级*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抓*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委*抓基层*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治**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组织应当为*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支部*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委管理的*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支部、困难国有企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支部、流动*员*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支部等开展*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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